臺北市明湖國民小學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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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管理辦法 設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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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

十三、請各校盤點清查已達使用年限之資訊設備,應報廢者請依規定辦 理報廢 (一)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原則及本局108年 12月3日北市教資字第1083116777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配合事項 1.請貴校逐一清查校內已達使用年限之資訊設備,依下列原則辦理: (1)效能不佳或長期閒置但仍堪用者:報廢後優先以轉贈方式處理。 (2)已損壞或無維修必要者:若無轉贈需求則優先以變賣方式處理。 (3)堪用且有需要繼續使用者:應造冊列管,明列使用單位、保管人、電腦用途 及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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