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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明湖國民小學教務處 |
資訊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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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生輔導法》第14條第4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3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40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
家庭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含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行政人員等﹚ |
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特殊教育評鑑指標: 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含進修活動)之時數規定如下: (一)校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3小時。 (二)輔導主任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6小時。 (三)特殊教育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18小時。 (四)普通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3小時。 |
本校每年12月31日前學校教師應完成下列必要研習: (一)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每年 教師、職工 應參加2小時以上。 (二) 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每年 教師、職工 應參加3小時以上。 (三) 兒少保教育相關研習每年 教師 應參加3小時以上。 (四) 家庭暴力教育相關研習每年 教師 應參加3小時以上。 (五) 性騷性侵防治教育相關研習每年 教師 應參加3小時以上。 (六)一般輔導知能教育相關研習每年 教師 應參加3小時以上。 |
依行政院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D 級(學校)之各機關應辦事項每人每年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通識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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