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18條第1項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
其收件單位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
三、主管機關:負責性平會之業務單位。」
本校性平會執行秘書由學務處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