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
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
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
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