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宣導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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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 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二、教育局核發之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載示項目包括:機構班名、立案證號、載運人數、聯絡電話、租賃起訖日期、租賃業者名稱及發證字號等,業者應置放於擋風玻璃處。
三、學校導護人員會協助留意載送學童之補習班及兒童課照顧服務中心之交通車是否領有本局核准之交通車核備標章,如發現未核備之車輛或疑似超載學童等違規情事,將記錄車牌號碼,並向教育局反映。
請安親班留意並遵守教育局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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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生教組 日期:2025-09-04 13: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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